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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龚秋燕违法建设和陈锦明、曾凤梅一案违法建设拆除项目
发布时间:2021-07-14 发布者:gzbuffet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2]2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要求,现委托广州巴菲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龚秋燕违法建设和陈锦明、曾凤梅一案违法建设拆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特设本次公告,以深入、全面、真实了解社会各界对本事项的意见及建议。
一、事项概况
1、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龚秋燕违法建设拆除
2017年12月,龚秋燕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大沙塘村小组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一栋占地面积约550平方米的两层框架结构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对龚秋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国土资执法(城区)决字[2018]150号。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拆除违法建设,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将案件移送清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裁决(编号为(2020粤1803行审704号)。根据裁决,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已提请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违法建筑物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清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批复,同意由龙塘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该擅自搭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2、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陈锦明、曾凤梅一案违法建设拆除
2020年8月3日,经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查,陈锦明(身份证号码:440127193707090718)、曾凤梅(身份证号码:440127194509042023)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会大沙塘村建设房屋和围墙。该涉案建筑物为一幢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房屋首层长约11.5米,宽约7米,占地面积约80.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0.5平方米;二层长约11.5米,宽约7米,建筑面积约80.5平方米;三层长约8.3米,宽约7米,建筑面积约58.1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约219.1平方米。围墙长约12.7米,高约1.7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陈锦明、曾凤梅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2021年4月22日,因当事人陈锦明、曾凤梅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0]57号)的行政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涉及的违法建设符合强制拆除条件。为此,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0]57号)所涉及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二、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州巴菲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晓路宝成街10号A座1801室
联系人:孔维斌 电话:020-84051161 传真:020-84051161 邮箱:gzbuffet@126.com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1、对事项风险调查、风险识别的过程和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2、对该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3、对该事项可能诱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的进行评估。
4、对本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改进措施或实施建议。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和截止日期
1、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上述咨询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
2、截止日期
本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广州巴菲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